
(2026年05月1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市场管理职能和方便企业、公众了解、使用信息的需要,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四部分信息:
1.概况信息。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重要会议、重要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政务通知、公示公告等。
5.人事信息。公务员招录、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6.财经信息。招标采购信息。
7.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8.重点领域信息。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网”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的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平台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8241603
传真号码:0598-8241325
通信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邮政编码:365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可按照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gsj.sm.gov.cn/szfgzjg/gsj/ysqgk/)填写电子版《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从“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的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函〔2021〕1号)文件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闽公网安备350400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