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和相关责任人、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作出该决定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2.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
3.出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工商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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