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工商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时间:2012-12-31 17:01

  第一条 为做好三明市工商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工作制度》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明市工商局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三明市工商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五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依职责澄清,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政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三明市工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市、区)工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以市工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五)未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