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时间:2012-12-31 16:59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开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工作机制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包括拟在信息公开大平台上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市工商局机关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具体由信息员填写《三明市工商局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核表》,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审查人员及公开办主任审查和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及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的规定予以发布、更新。

  各科室在草拟公文时,拟稿人首先要对该公文是否公开提出初始意见,是实施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是实施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关于信息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分管科室领导签发。凡是核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草拟公文科室的信息员按照《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及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制度》的规定时限及时发布、更新。

  (二)市工商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受理,填写《三明市工商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审核表》后,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局分管科室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科室的,相关科室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经本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科室领导审核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

  上述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除规范性文件外)《审核表》及信息内容由相关科室信息员制作并送交本局信息公开机构留存、备案。

  第五条 本局信息公开机构应积极对本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申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符合福建省、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有关制度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福建省工商局或者三明市保密局确定。在报审时,应具体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区分处理结果应当经保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需要报福建省工商局或者三明市保密局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福建省工商局或者三明市保密局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