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2-12-31 16:5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及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信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归档五个流程。申请、受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完成,承办、答复由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归档由职能部门整理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存。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对同一申请涉及多个项目,或者对同一具体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根据“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所提申请做适当的归并、整理后,再行提出。

  第七条 申请的提出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8241603

  传真号码:0598-8241325

  通信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60幢三明市工商局12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000

  工作时间:咨询、受理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为15:00至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第八条 申请的受理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另行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再答复。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受理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在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逾期未作答复的,则视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回执。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分情况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件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办理,涉及不同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公开政府信息前,须按程序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交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收集、整理各科室办理的依申请公开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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