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大平台暨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制度
时间:2012-12-31 16:5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公开及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知悉、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政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闽公开办[2011]2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工作制度》要求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本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同时,根据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做到组织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和监督保障的标准化。

  第四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并根据信息类别和标准化要求及时在网上和公共查阅点公开。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本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及标准化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信息公开及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联络员根据标准化要求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制作本科室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政务信息;

  3.对本科室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4.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5.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6.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及标准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信息公开及标准化工作,信息公开及标准化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信息分局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科室负责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本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科室的执法依据和配套制度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依申请信息查询要求提出意见并反馈。此外,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人教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人事任免、队伍建设等相关信息;法制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职权运行公开信息及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财装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资金使用、招投标等相关信息;注册科、外资分局、商广科、市管科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办事指南,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事文书、表格等内容,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商广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二级广告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市管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合同示范文本、食品监管等相关信息;公交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公交科、市管科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企监科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12315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消费维权等相关信息;整规办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整规工作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内容。

  第九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省局信息公开大平台建设工作要求,本着便民、服务,建立透明工商、阳光工商的原则,以下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具体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二)由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为各类正式公文信息:

  01.组织机构:职能机构概况、内设机构设置、直属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及简历、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人事信息等文件。

  02.规范性文件:本局涉及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平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03.规划计划:本局年度工作思路、工作总结、专项规划等文件。

  04.统计信息:半年、全年统计数据,包括内资登记统计分析、外资登记统计分析、消费维权数据分析等文件。

  05.资金信息:有关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文件。

  06.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内资企业变更登记费、外资企业变更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文件。

  07.政府集中采购:大宗采购、公开招投标等文件。

  08.行政许可:有关内资企业许可、外资企业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户外广告发布、企业(公司)年检、商标守重认定等相关文件。

  09.重大项目建设:服务场所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文件。

  10.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本局出台的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优化创业就业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文件,以及转发上级部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文件。

  11.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12.监督检查情况:包括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等在内的各类专项执法监管活动情况。

  25.工作动态:贯彻落实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精神的文件,本局召开的全局性重要会议通知,非专项执法监管活动情况,经验交流、推广类的工作情况通报。

  30.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职权运行公开情况

  01.职能职责

  02.执法依据

  03.行政职权目录

  04.权力运行流程图

  05.配套制度及裁量标准

  06.根据实际情况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四)办事指南

  01.内资企业办事指南

  02.外资企业办事指南

  03.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04.广告业务办事指南

  05.商标事务办事指南

  06.其他事务办事指南(包括动产抵押登记、拍卖活动备案、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知名字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认定、12315申诉投诉等事项。)

  (五)便民自助服务信息:

  01 政策解读

  02 公告公示

  03 表格下载

  04 信息自助查询

  4.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查询

  4.2福建省中国驰名商标查询

  4.3福建省著名商标查询

  4.4设区市知名商标查询

  4.5福建省商标印制企业查询

  4.6福建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查询

  4.7福建省直销企业查询

  4.8 福建省二级以上广告企业查询

  4.9 12315消费维权站点分布查询

  4.10 企业登记状况查询

  4.11 外资到资公示查询

  4.12 业务办理查询

  4.1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4.14 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信用查询

  4.15 12315工商百事通(政务咨询查询)

  第十条 下列信息依申请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局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信息)及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其他登记信息;

  2.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3.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行政处罚结果;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可能影响重大案件办理的、可能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办理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包括制作、审查、发布、归档四个流程。其中,信息制作、审查由职能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由分管的局领导核准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发布,信息归档由职能部门整理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存。

  根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原则上指有正式文号的公文信息,根据第一、三、四、五款发布的信息为经工商部门梳理、加工,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正式发文或无需正式发文但确需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知悉、获取的信息。

  (一)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开信息办理

  制作:在OA上制发的所有正式公文,相关科室要确定公开属性,由拟稿人在OA文件送审签发单及正文印发日期下方顶格的位置明确该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OA上制发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正式公文分发后,文件拟稿人应当填写《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表》,交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由联络员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

  发布:通过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的正式公文,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按流程发布。

  归档:发布成功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该信息一式两份,连同《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表》一并交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工作人员。公开办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按规定报送档案馆。

  (二)本制度第九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公开信息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当立足本部门职能职责,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信息文档并填写《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表》,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后在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按流程发布、更新相关信息。发布、更新成功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该信息一式两份,一份本科室留存,一份连同《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批表》一并交由公开办工作人员存档。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形式

  本局根据公开信息的不同内容和性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

  本局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均依托“三明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平台”(http://www.fjaic.gov.cn/sms/sms)或三明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sm.fjaic.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网上公开。

  同时,本局将通过触摸屏、公告栏、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归档五个流程,申请、受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完成,承办、答复由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归档由职能部门整理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存。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登录三明市工商局信息公开大平台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以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局索取《申请表》,填写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向本局申请获取。

  受理:本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本局公开办,公开办受理后应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提交局领导批示。当场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单。咨询、受理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承办: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受理的依申请公开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办理,涉及不同科室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协调、办理。

  答复:相关科室在规定期限内,草拟办理答复并填写,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信息公开办,经局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公开办在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统一答复申请人: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另行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

  7.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已经答复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再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办的局领导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归档: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收集、整理各科室办理的依申请公开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开办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办应当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填报上季度政府信息公开报表。

  第十六条 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人教科应将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办公室主要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方面,对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科室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并受理公众的申诉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商局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局相应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文件、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