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6-00028
- 备注/文号: 明市监价监〔2026〕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殡葬领域经营者合规经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加强宣传引导。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殡葬领域经营者合规经营指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引导本市殡葬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护丧事承办人合法权益,为促进殡葬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殡葬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殡葬领域经营者是指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殡葬服务机构是指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的运营单位。
殡葬中介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殡葬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经营原则
经营者在开展殡葬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体现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弘扬“厚养礼葬”等良善传统价值理念,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能力,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明码标价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公平诚信、易于理解的原则,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丧葬属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循便于查看的原则,在经营场所(含网络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电子查询系统、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群众方便和有效获悉的标价形式标价。
殡葬领域经营者销售殡葬用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规则等信息。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公示价格收费信息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殡葬用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和服务套餐的,应当标示套餐名称、内容、价格、计价规则等信息;对套餐内所包含的各项服务项目,应当逐项标明具体服务内容。对有附加条件、赠品数量等影响丧葬属选择决策的信息也应同步标明。
殡葬用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清晰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面议”“100元起”等表述方式模糊标价。 因商品和服务特点等原因确需使用的,例如特殊遗体整理(整容)服务等,应当在明码标价中标明计价规则,并在与丧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取费用。
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丧属认知的方式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并确保被比较价格信息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减免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依据、申请办法等相关信息。
殡葬服务机构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殡仪馆经营者
1.提供殡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规则、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定价形式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指上述收费管理/定价形式所对应的文件名称及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用品和服务可不标示收费依据。
2.提供告别厅、吊唁厅、守灵厅等祭奠场地设施及设备租用服务,应当标示场地名称、场地面积、设备类型、用品种类等级规格、内饰状况、辅助服务、使用时长等信息。场地使用超时需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当一并标明超时费的计价规则。
3.销售骨灰容器、火化棺(含纸棺),应当标示品名、材质、规格、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销售寿衣,应当标示品名、所含件数及具体名称(罩衣、衬衣等)、材质、产地(进货地)、价格及计价单位等信息。
(二)公墓、骨灰楼堂经营者
1.应当标示:墓穴(格位)位置、面积(尺寸)、类型、主要材质、主要构件、石材产地以及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信息。
2.提供生态安葬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及奖补政策等信息。
殡仪馆、骨灰楼堂、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八闽殡葬阳光价格公示”公示样式,在民政部门网站和闽政通APP平台上全面、规范公示本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殡葬用品价格及相关信息。鼓励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参与网络集中公示。
(三)殡葬中介
殡葬中介代办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单独标示,明码标价内容应当与殡葬服务机构一致,同时显著标示殡葬服务机构的优惠减免政策。
殡葬中介代缴殡葬服务机构费用时,应当向丧属提供殡葬服务机构原始收费凭证,不得在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费用之外向丧葬亲属加价收取费用。
殡葬中介提供的服务项目因服务时间、地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应当标明计价规则。不得将其自身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代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服务项目混淆或打包标示。
第五条 收费行为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殡葬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不得采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
(二)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无正当理由,对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不得不标、少标或模糊标示。
(三)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低标高价、弱化价格标识、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殡葬用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殡葬用品或者提供服务前,采用收费确认单(如“一口清”清单)、合同等方式向丧事承办人明确告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由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在过程中如有新增服务项目或殡葬用品的,殡葬领域经营者需与丧事承办人再次书面确认。
第六条 反不正当竞争
殡葬领域经营者提供殡葬用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对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合作单位、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丧事承办人。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殡葬领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殡葬领域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二)组织帮助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殡葬用品或提供殡葬服务;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领域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或个人进行交易、限定其他殡葬领域经营者或个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殡葬用品或殡葬服务、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第七条 广告行为
殡葬领域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新风尚。
殡葬服务广告中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禁止发布涉及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广告。
第八条 产品质量
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的殡葬用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九条 合同规范
殡葬领域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的,可以由丧事家属或他人代为签订。代为签订的,签订人应当提供丧事家属的正式授权委托书。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形式、时间、收费标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严禁出现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不得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等。
鼓励殡葬领域经营者使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殡葬领域示范合同。
第十条 消费维权
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消费,不得强迫、诱导、捆绑消费。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建立台账。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丧事承办人出具发票等购买凭证、服务单据;丧事承办人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殡葬领域经营者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合规操作、服务规范培训。鼓励殡葬领域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纠纷在线解决等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殡葬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积极化解纠纷矛盾,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
殡葬用品销售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等登记、备案事项。经营主体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禁止将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登记为经营范围。殡葬服务、殡葬设施经营类存量经营主体应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信用公示
殡葬领域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以及有关企业信息,未按照法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本指引对殡葬领域合规经营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对现行法律法规作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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