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6-00006
  • 备注/文号: 明市监函〔2026〕1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3-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42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4-22 09:10

  答复类别:B类

市商务局:

  《关于优化国补政策提升惠民利企助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建议》(第0042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国补商品的价格与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强化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一是开展价格宣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引导商户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二是开展监督检查。聚焦重要节日和传统消费旺季,对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电商平台等国补活动参与商户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传导强监管信号。三是畅通投诉渠道。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价格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52人次,检查国补活动商户121家次,截至目前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大抽查力度,加强质量监管。2025年我局加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共完成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350批次,同比244批次增长43.44%,组织辖区市场监管局严格依法依规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23批次不合格情况开展监督后处理,已督促相关企业全部完成整改。

  三、关于代表提出的重点打击“先涨价后减免”的问题。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因此,国补活动商品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二是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商户向主管部门提交商品备案价并向主管部门承诺不高于备案价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建议主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要求参加国补活动的商户须在营业场所、网页APP等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作出公开承诺其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且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金额和最终销售价格,对不作出公开承诺的商户予以取消活动参与资格。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部门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国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强化线索移送处置,形成有效监管合力。

  (二)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后处理,倒逼相关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加大执法力量,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释放强监管信号,维护公开、透明、有序的消费环境。

  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 系 人:陈  芸

  联系电话:8289913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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