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5-00050
- 备注/文号: 明市监信〔2025〕8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局、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监管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现将《2025年下半年三明市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跨部门联合抽查进一步强化协同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三明市气象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下半年三明市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跨部门联合抽查进一步强化协同检查实施方案
为组织抓好下半年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涉企检查精简、统一、高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等要求,以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化协同检查改革,推动检查对象确定精准公平、检查方式联合智慧、检查质量文明有效、检查结果闭环运用等“四个环节改革”点位工作落实,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层级之间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问题,持续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检查事项统筹,科学抽取检查对象。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闽市监信〔2025〕156号)、《三明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三明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双随机〔2025〕1号)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协同检查改革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实现跨部门联合抽查、市场监管协同检查有机结合同步实施。一是抓好抽查任务统筹。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量下半年抽查计划涉及不同监管领域、不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科学确定具体抽取比例。二是依托平台规范抽取。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综合性抽查或系统内检查任务通过“全省市场监管协同检查统筹管理系统(下称“协同检查系统”)”随机抽取名单;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抽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平台(政务外网:http://59.204.14.206:8070/msip-portal/#/openLogin)随机抽取名单。
(二)创新检查方式,推进智慧联合检查。一要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检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信用监管、价格监管、广告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等6大业务领域实施协同检查,四季度实行全业务领域协同检查。二要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要依照“任务协同、部门协同、层级协同、单位协同”的原则,统筹协调配合部门,优化抽查、检查流程,尽可能减少入企检查频次。三要创新检查方式。各成员单位依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原则上对A类企业“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依法适当低于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先适用书面检查,发现问题再开展实地检查。强化应用远程监管、信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能不实地检查的不开展实地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更严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最严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尚未建立分级分类制度的,可先适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探索应用远程监管、信用风险监测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能不实地检查的不开展实地检查。
(三)着眼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实施文明有序检查。紧扣本次联合抽查重点任务事项要求(附后),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指引和操作流程,确保行政执法过程全流程线上办理。一要精准抽查保消费。强化重要时节酒店民宿和旅游景区价格、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机动车销售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等检查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消费环境,推进放心消费。二要聚焦关键保安全。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工许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三品一械”广告监管,聚焦旧机动车、加油站点、机动车认证检测机构、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爆破作业单位,严厉查处危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要紧扣热点保民生。强化机动车停放与物业公司收费价格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合同监管、强检计量器具使用企业和个人等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四要突出信用优环境。强化各类企业等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年报等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强化失信惩戒。开展宾馆饭店等“1+X”专项督查,对发现违规吃喝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处理。
(四)拓展检查结论运用能力,夯实信用监管基础。一要推动检查结论信息共享。各部门联合抽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全量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福建)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应在部门监管中互认,各部门依据检查结果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动态调整信用风险分类,为新一轮抽查检查提供指引。二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本部门执法办案机构核查处置,该立案的依法立案查处。推动执法办案处罚与整改提升、监管与服务衔接。三要营造良好氛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媒体宣传引导能力,广泛宣传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协同检查的积极意义、工作进度及开展成效,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对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协同检查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时间安排
(一)研究部署阶段(即日起至9月17日)。加强沟通协调,确定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印发全市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确定任务阶段(9月17日—9月19日)。由市、县“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检查任务及相应抽取比例、选派人员与任务匹配,成立检查组,做好具体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参加联合抽查的各有关部门可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一站式”抽查。
(三)集中检查阶段(9月19日—11月30日)。认真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执法工作程序与要求,加强检查前培训,制定周、月检查计划,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增强检查实效,确保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检查工作。
(四)后续处置衔接与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按照检查结果公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尽快综合形成检查结论,并在12月下旬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抽查结果。要及时做好检查发现问题与后续调查处置等工作。全面总结回顾联合抽查工作情况,针对不足,及时改进,研究提出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市、县级“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着力牵头抓总、统分结合,强化组织协调,细化分解任务,增强工作合力,协同抓好联合抽查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格要求,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涉企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规定,严格规范执法检查行为,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联合抽查部门和检查人员要自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要求,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与保密纪律等要求,严禁接受企业宴请、礼品,严禁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畅通渠道,加强指导。市各有关牵头部门要畅通渠道,动态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对联合抽查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市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要按照对口原则,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主管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送省对口厅局。
各县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参照本方案一并组织实施。
附件:《2025年三明市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有关经营行
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附件
2025年三明市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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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市组织或牵头单位 |
市组织抽查配合单位 |
抽查区域 (全市/部分地市) |
抽查对象 (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抽查比例 |
检查具体事项 |
计划抽查时间 |
实施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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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1+X”专项督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经营主体 |
抽取的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3%中涉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经营主体 |
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党员干部个人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问题线索。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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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 |
市商务局、人社局 |
全市 |
全市全量经营主体 |
全市2024年末企业实有数的3% |
1.登记事项检查,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2.2024年度企业公示信息情况、即时公示信息情况;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4.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情况。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各级相关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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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要时节价格监督检查 |
— |
全市 |
市场主体库中选择标签为“酒店”“民宿”“餐饮”“景区”“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中介机构”“殡葬用品销售点”和销售月饼、粽子等特殊商品的商铺、超市 |
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
1.是否明码标价; 2.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3.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4.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政策和专项检查任务确定)。 |
中秋、国庆等重要时节前 |
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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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停放、物业、校外培训机构、景区价格监督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对应特定行业的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机构 |
对应特定行业的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机构的3% |
1.是否明码标价; 2.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3.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4.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政策和专项检查任务确定)。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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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检查 |
— |
全市 |
教育培训机构 |
全市教育培训机构的5% |
1.是否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2.是否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情形; 3.是否存在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情形。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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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 |
全市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5% |
1.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5.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6.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7.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是否擅自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9.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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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总数5% |
重点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是否过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是否按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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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 |
全市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全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总数5% |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2.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3.关注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及时间上的连续性。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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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 |
全市 |
专利代理行业(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40%以上 |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资质;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 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 |
9月底前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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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经营主体 |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经营主体的5% |
1.是否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对专用标志印刷、发放、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2.是否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3.是否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4.是否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
9月底前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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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全市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全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5% |
1.查阅商标代理委托书及相应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或未经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来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
9月底前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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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许获证企业检查 |
— |
全市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完成上半年未完成的工许获证企业双随机检查任务(抽取15%),其他工许获证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
按照《福建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监发〔2023〕38号)文件有关要求,检查企业是否保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条件。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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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 |
全市 |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
食品安全监管各检查事项。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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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检查 |
— |
全市 |
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
不低于全市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3% |
1.是否有检定铅封、检定证书(强检合格标志)等; 2.是否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强检计量器具。 |
下半年 |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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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标准抽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经营主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标准 |
不超过200项 |
1.企业是否履行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规定; 3.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否规范; 4.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5.企业标准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
下半年 |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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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30%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情况。 |
11月底前 |
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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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50% |
1.机动车排放检验环节检查; 2.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过程检查; 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及资质认定符合情况等。 |
11月底前 |
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交警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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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市商务局 |
全市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1%~3% |
开展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产品获证信息等认证情况。 |
11月底前 |
市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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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宾馆、旅店 |
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5%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在客房安装偷拍设备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是否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合法性。 |
5~6月、10~12月 |
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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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 |
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10%;对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25%;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5%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核实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内容); 2.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 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押运人员的持枪资格,设立武装守护押运企业警务室并落实派驻警务代表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情况; 7.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在岗履职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二、保安培训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情况; 2.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情况; 3.校园、校舍以及学习、训练、实操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4.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学员和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培训合同;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备案情况; 2.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4.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组织保安员在岗培训、落实保安员社会保险情况;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合法性。 |
5~6月、10~12月 |
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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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配售企业、配置单位 |
制造企业4家、配售企业1家及配置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50%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审批以及登记等制度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 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是否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5.枪弹保险柜是否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账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账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合法性。 |
5~6月、10~12月 |
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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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30%(确定抽查单位后,可对爆破作业单位及其名下的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储存库进行抽查)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合法性。 |
5~6月、10~12月 |
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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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市人社部门自行组织 |
— |
全市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各地自行确定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下半年 |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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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 |
全市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各地自行确定 |
1.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抽查年度经营状况、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元、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低于两年、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足额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等相关情况;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要抽查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相关情况。 |
下半年 |
市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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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全市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5% |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 |
下半年 |
市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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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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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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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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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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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市商务局 |
全市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5% |
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情况。 |
下半年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 各级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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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市、区)城管部门 |
全市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5%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其入河入海排污口等情况。 |
下半年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 县(市、区)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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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涉淘汰、限制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生产加工使用企业 |
100% |
相关企业生产、加工、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涉淘汰、限值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情况。 |
下半年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级应急、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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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
全市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销售企事业单位 |
30%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销售企事业单位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管控措施要求情况。 |
下半年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级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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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5%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2024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发卡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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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2%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档案的管理情况,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信息录入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等。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对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登记服务站开展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二手车交易合同是否合规,服务价格是否明示等。 |
8-10月 |
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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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 |
1%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信息; 4.售后服务商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5.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6.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7.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1.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下半年 |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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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全市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3%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是否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2.是否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3.是否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等。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1.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事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8~10月 |
各级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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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抽查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 |
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应覆盖初始、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重点关注检查对象报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办法》的行为: 1.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单独采集的数据项或填写不全; 2.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报告; 3.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4.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未提交初始、变更报告或初始、变更报告中未报送相应信息; 5.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 6.年度报告中,不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 7.未根据《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8.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度有关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 |
8~12月 |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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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
全市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各级气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1.检查防雷装置安装运行状况、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2.检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情况; 3.检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防雷安全管理制度、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防雷安全教育培训、防雷安全档案等文件资料。 |
下半年 |
各级气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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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
全市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
各级气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1.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情况; 2.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检测报告、检测活动资料等文件资料; 3.检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等。 |
下半年 |
各级气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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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
全市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 |
各级气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1.检查升放气球单位资质、升放气球活动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 2.检查升放气球安全情况、周围环境安全情况、气瓶安全情况、值守情况、查看人员实际操作步骤等; 3.检查仪器、设备、人员、安全管理等情况。 |
下半年 |
各级气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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