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5-00033
- 备注/文号: 明市监函〔2025〕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0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答复类别:A类
刘美清代表:
《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的建议》(第0072号)由我单位会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初步形成整体上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在各环节又各司其职、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我市校外托管市场总体保持稳定。在国家、省上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的环境下,我市各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加强有关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做好注册登记审批。依照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开展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进一步引导合法经营。二是做好信息共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的部门间的信息归集和共享,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也通过该平台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推送的登记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全市登记名称中含“校外托管”的个体经营主体64户。三是加强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加强监管,维护“校外托管”市场秩序,打击侵害学生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民政部门:依法强化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年度报告、“双随机”抽查、专项抽查审计、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等工作上加强执法监督。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主动对接教育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梳理排查,结合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和“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对未正常开展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撤销登记,进一步净化校外培训机构运行环境。
三、教育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督促其明晰职责、规范管理,严防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等问题。
四、公安部门:一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对托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确保从业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坚决排除有前科劣迹、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个人极端高危人员等重点人员进入该行业,确保从业人员达到从业标准。二是加强学生安全保障。推动托管场所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或安保人员,同时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严格落实门卫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托管场所。三是加强物防技防设施。督促托管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卫器材,对符合要求的推动在场所安装与属地接警中心的“一键报警”设备,在主要进出口等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图像采集保存不少于30天。
五、住建部门:联合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含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一楼一档”数据库及隐患台账,实施隐患动态销号管理,累计排查教育培训房屋1963栋,并定期开展专业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处置。
下一阶段,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将继续密切配合,持续依照各部门法定职责开展“校外托管”从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规范从业主体经营行为,确保行业市场环境稳定有序,切实保障家长及学生消费权益。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 系 人:刘文胜
联系电话:0598-8289160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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