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4-00050
  • 备注/文号: 明市监函〔2024〕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24405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29 15:23

  答复类别:B类

民进三明市委员会:

  《关于整治药店乱象问题的建议》(第20244051号)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规范药店发展建设方面

  一是依托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配合卫健部门完善药品供应链物流网络,加快农村药品流通网络建设。二是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邮政、快递等进行市场化合作,配合工信、邮政等部门健全通达“最后一公里”终端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三是结合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智慧商圈等项工作,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效融入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服务商圈,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升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性、便利性。鼓励零售企业特色化发展,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健康消费市场需求。

  二、统筹规范药品定价方面

  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目前药店内销售的药品均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二是根据《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及“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购买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的精神,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三、依法加大药店监管方面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在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许可时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质,质量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二是做好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服务窗口、收费地点、官网和公众号等显著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形式,做好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药店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销、储存、陈列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四是督促经营者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捆绑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五是引导药品流通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加强药品零售品牌建设,提升老字号药店影响力。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积极配合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切实规范药店经营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 系 人:徐  辉

  联系电话:8289913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