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4-00047
- 备注/文号: 明市监函〔2024〕4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答复类别:B类
王凌委员:
《关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大力整治“职业打假”乱象的建议》(第202410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关注。近些年来,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话题,部分领域恶意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困扰市场主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职业打假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将之作为敲诈勒索市场主体的手段。全国各地都在不断探索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路径。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开展规范应对职业举报行为工作。目前我局结合三明实际情况,将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跟踪。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群体、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施策,推动共治。在立法层面,法律明确支持任何组织或个人打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在司法层面,亦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规范职业打假行为,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职业打假定义、从司法层面支持行政机关对职业打假行为所做的限制。
(二)推动建立行刑联动应对机制。我局已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从司法层面寻求法律指导和业务支持。会同司法、法院等部门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维度,对职业举报行为进行梳理分析,不定期举办普法宣传活动,帮助市场主体在遭受职业举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积极有效应对,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在处置职业举报过程中发现的敲诈勒索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断加大对非法牟利的刑事打击。
(三)推动限制职业索赔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处理流程防范化解行政争议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积极探索制定通用参考答复模板,避免同类投诉举报回复口径不一致、处理结果不同等问题。有效遏制打假人对行政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保护执法队伍。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处置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培训和专业学习,加深基层执法单位对不予受理情形的条款的理解,确保在实际执法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协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作,加大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进行沟通,若遇到“职业打假人”反映的问题争议较大,将主动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进行提前沟通,争取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支持,做到心中有底,一旦遇到复议、诉讼亦可从容应对。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正确面对职业打假人,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动员引导市场主体在遇到职业打假人出现“造假”式索赔和举报行为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 系 人:叶晓毅
联系电话:0598-8231068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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