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 明市监函〔2024〕4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答复类别:A类
民革三明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流动酒家”监管 守护舌尖上安全的建议》(第20244075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我市农村地区新出现一种专门为村民婚丧嫁娶、乔迁贺喜等事由提供上门餐饮服务的“流动酒家”(即流动餐饮服务队),流动餐饮服务队自备餐饮具、桌椅板凳、简易大棚、炉具等工用具,承担买菜、做饭、洗碗等全套餐饮服务,是农村集体聚餐的一种新形式。为做好对流动餐饮服务队的指导与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我市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明食安办〔2016〕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委〔2021〕4号),各县(市、区)也相继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近期,根据农村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变化,市食安办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明食安办〔2024〕11号),对严防严控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了全面的部署。
二、工作举措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监管职能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加强对流动餐饮服务队登记备案,目前全市已登记备案餐饮服务队228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好集体聚餐信息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等指导、检查、跟踪工作,大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23年以来,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监管597场,确保不发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及加工环节监管,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安全卫生,储存条件得当,餐饮具、刀具清洗消毒充分,加工环节食材分类清洗,做到烧熟煮透。以农村婚庆、丧葬、祝寿等群体聚餐为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利用病死畜禽加工肉制品、使用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报告工作,常见食物中毒相关药品储备齐全,加强技术培训,确保救治及时、得当。
(三)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结合各级专项行动,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监督检查,2023年共检查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企业13家次,立案处罚4家,处罚金额19万余元。
(四)开展培训普法。组织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流动餐饮服务队等从业人员就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关内容开展培训。2023年以来,全市开展有关培训122场次,培训协管员(信息员)、农村流动厨师分别为1479人次、645人次,有效提高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普法宣传活动,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避免聚餐铺张浪费。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营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良好氛围。同时,呼吁村民树立保护环境意识,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影响村居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将持续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落实落细各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流动餐饮服务队备案登记、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农村流动厨师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置,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活动,筑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领导署名:肖世宣
联 系 人:黄小锋
联系电话:0598-8288591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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