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206-3000-2022-00109
  • 备注/文号: 明市监注〔2022〕11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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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20 15:2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三明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2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抄告信息的梳理和推送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

  责任科室:注册审批科牵头,科信科配合落实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住建部门排查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科室:信用监管科牵头落实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行为: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是否按照“先照后证”要求,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已取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科室: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注册审批科等依职责落实,由食品流通科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

  责任科室:质量监督科、特种设备科、计量科、认证检测科等相关科室依职责落实,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三)暂不登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住建部门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责任科室:注册审批科牵头,科信科配合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狠抓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应由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问题,特别是对违规加层至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可根据住建部门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便于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同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住建部门。

  (三)确保按时完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于2022年7月起,每月22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复查情况统计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2022年8月26日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复查工作,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经营证照复查工作。

  市局注册审批科联系人:林雯,联系电话:8289161

  市局信用监管科联系人:肖宇,联系电话: 8289160

  市局食品流通科联系人:谢金红,联系电话:8288606

  市局认证检测科联系人:黄利苹,联系电话: 8223701

  附件:1.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3.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统计表

  4.《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

  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

  附件 1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开吉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罗术礼 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科长

  李 杰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科科长

  刘文胜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科长

  林 华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科科长

  陶 然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科长

  吴文新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科长

  刘乐忠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科长

  黄志彪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科长

  李清华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科科长

  郭伟平 市市场监管局科信科科长

  周明星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科负责人

  工作专班下设 4个工作小组,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信用监管科、食品流通科、认证检测科分别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各成员科室联络员为:邓冠权、林雯、肖宇、郑振锦、王晓斌、谢金红、伊光金、王江闽、黄利苹、陈晓霞、潘俊杰。

  附件2

  

复查市场主体数量

发现存在问题市场主体数量

存在问题事项

相关经营许可证对应的单位

对应市场主体数量

完成处理市场主体数量

 

 

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信用监管

 

 

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不一致的

小计

 

 

食品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计量

 

 

认证检测

 

 

药品

 

 

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小计

 

 

食品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计量

 

 

认证检测

 

 

药品

 

 

依法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而未取证等

情况

小计

 

 

食品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计量

 

 

认证检测

 

 

药品

 

 

申请经营许可时,未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小计

 

 

食品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计量

 

 

认证检测

 

 

药品

 

 

申请经营许可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许可条件

小计

 

 

食品

 

 

质量监督

 

 

特种设备

 

 

计量

 

 

认证检测

 

 

药品

 

 

 

附件3

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统计表

复查市场主体数量

发现存在问题市场主体数量

存在问题事项

对应市场主体数量

完成处理市场主体数量

 

 

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

 

 

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证等情况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是否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许可条件

 

 

其他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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