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206-0200-2025-00056
- 备注/文号: 明市监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修订形成了《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于2025年12月23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裁量。统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符合《清单》规定条件的行为,依法及时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制定的相关裁量规则、减罚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按照现行有效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清单》中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此前发生过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等规定,《清单》中涉及“两品一械”的,所称“初次违法”应按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所称“采购凭证”是指按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能够证明产品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所称“危害后果轻微”应按《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按规定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经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拟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向当事人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其关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按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处理;经立案调查,决定作出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载明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的通知》,对列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可无需经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同时,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闽执法”平台等信息系统,依法做好材料归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适用《清单》的同时,应结合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两张清单”等相关制度要求,灵活运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及柔性监管方式,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四、依法规范《清单》外情形的裁量。对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相关裁量规则与基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依法合理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尤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推动《清单》落实落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本《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4年版)>(明市监规〔2024〕2号)同时废止。本《清单》实施之前尚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清单》规定。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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