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206-0200-2024-00068
- 备注/文号: 明市监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单位,各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地方标准监督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三明市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四条 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市地方标准,对市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市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对市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组建、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二)组织起草和实施市地方标准;
(三)对市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对归口管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市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该领域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成立专家组承担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市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归口单位);没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为归口单位。
第二章 市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提出申报市地方标准项目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布,每年两次公开征集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归口单位对收集的立项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审核意见后,可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电子版):
(一)立项申请函;
(二)项目汇总表;
(三)项目申报书;
(四)标准(草案);
(五)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权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行业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内容不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要求,或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已发布的市地方标准不协调的;
(四)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六)其他不适宜制定市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立项,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年度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限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有必要延长期限的,由主要起草单位经归口单位同意后,在完成时限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市地方标准的,归口单位可以提出快速立项申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简化立项程序,及时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需调整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应由起草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归口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当申请未被批准时,应按照原定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归口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督促起草单位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定期检查项目进展,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情况说明;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五)实施市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时,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填写《三明市地方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经归口单位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必要时,归口单位可要求起草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申请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电子版):
(一)审查申请函;
(二)标准(送审稿);
(三)编制说明;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六)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完善。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专家审查,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送交审查专家。
专家审查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审查专家应全程参与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专家承诺书。审查专家如果与该标准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起草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第二十六条 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审查会议应进行充分协商,经专家审查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如实、客观记录专家审查意见,由组长签字确认,并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第二十七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起草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专家同意后,由归口单位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终止项目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八条 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电子版):
(一)报批表;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
(四)审查会议纪要;
(五)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六)审查专家承诺书;
(七)报批稿复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并公开发布;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对标准的批准、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如下:
DB3504/T XXX—XXXX
其中:DB3504------三明市地方标准代号;
T------推荐性;
XXX------市地方标准顺序号;
XXXX------市地方标准发布年代号。
第三十一条 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备案,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标准文本。
第三章 市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做好市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市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把市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市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依据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市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市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市地方标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收集市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市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组织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复审,对复审的市地方标准进行实施情况评估,形成书面复审建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市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市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本市其他市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市地方标准产生影响的;
(三)市地方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市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征求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得出复审结论;必要时,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复审结论包括:
(一)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纳入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需要废止的,及时予以公告废止。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市地方标准的评估和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对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市地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发现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
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该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第四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复审建议的,应督促其及时开展评估,提出复审建议。
经督促仍未报送的,可视作废止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市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组织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9月23日公布的《福建省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明市监标准〔2019〕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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