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08 10:08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3年4月13日,第三人李伟立向我局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申请撤销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办理的相关变更(备案)登记。  

  2023年4月21日起,我局依法对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办理的相关变更(备案)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3年9月1日,当事人、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5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企业档案中载明的企业委托代办人张君。张君自述,黄其异于2015年6月委托其办理“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将李伟立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材料及李伟立身份信息等均由黄其异提供。张君还自述其未见过李伟立本人,也未受李伟立委托,无法确认提交材料中李伟立签名是否为李伟立本人签名。

  当事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其异、严兴文、刘天阳等未按照我局通知要求接受调查。

  经查,当事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办理变更李伟立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李伟立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非李伟立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李伟立对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办理的变更(备案)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另查明,李伟立曾于2015年5月16日遗失其身份证,并于2015年7月7日挂失补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伟立提交的撤销注册申请书、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补办证明信、信用卡及借记卡挂失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4.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3年9月1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办理变更李伟立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李伟立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李伟立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将李伟立登记为“南塑包装(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变更(备案)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晓娟          联系电话:0598-8289153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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