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食盐经营告知书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7-15 10:38

  

各食盐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人,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三、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盐批发企业跨省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当在经营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五、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索取合法有效凭证或追溯凭证。

  六、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八、从事食盐经营活动中若违反上述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举报投诉电话:12315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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