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三批)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5 10:38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执法,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违法案例6宗:

  案例一: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案

  2023年7月14日,宁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制发的一张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有“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字样,且广告单中活动时间为“7月1号到9月30号”,未准确标明活动年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实施有效监督的权利,损害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此予以惩处和打击,有助于对此类乱象的治理,并以此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销声匿迹。

  案例二: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宁县某百货店销售无厂名厂址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3年5月,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两元商品”的销售店内陈列摆放着印有“adidas”商标的腰包和袜子、印有“nike”商标的袜子以及“商牛®插座”等。经查,当事人从浙江义务小商品购入印有“adidas”商标的腰包和袜子、印有“nike”商标的袜子,且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以及商标授权。此外,“商牛®插座”、“060电源转换器”和“智能安全插座”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及生产资质证明材料,并且“商牛®插座”也无商标注册证,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992元。当事人所销售的“adidas”商标的腰包和印有“adidas”商标的袜子、印有“nike”商标的袜子价格明显低于市面上的正品商品且不能提供商标注册证、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以及商标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的“060电源转换器”和“智能安全插座”以及“商牛®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商牛®插座”外包装上显示为注册商标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结果显示并未注册通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五十四条第一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某化妆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8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移送函中举报的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运营某化妆护肤小店,并投放宣传蓓霓芬眼周精华素产品化妆品具有“紧致肌肤、淡化细纹、淡化黑眼圈”功效的广告。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信息和效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商品功效及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反行为,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尤溪县某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5日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美容院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肌底液2盒、亮肤霜1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产品,本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

  案例五: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化县某粮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案

  2023年4月21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货架上一款“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及批号:20230102FN022),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淘宝网店(该网店目前状态为不存在或已关闭)以远低于本地经销商供货价的价格购入2箱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并以太太乐鸡精正常零售价放置货架销售。2023年4月28日,经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本公司生产以及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的外包装图案与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足以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调味料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某海鲜批发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2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3台ACS-30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查发现电子计价秤(出厂编号:2741)通过依次按“9”加“去皮”键,进入作弊程序,使标称5公斤标准砝码的重量发生改变,其显示重量增加,作弊后重量变为(M1:5.250KG、M2:5.500KG、M3:5.750KG、M4:6.00KG、M5:6.250KG、M6:6.560KG),M7和M8恢复初始设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上述电子计量称予以扣押,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充斥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使用计量器具并破坏其准确度,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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