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接相关部门抄送线索,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至2026年7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违法线索进行核查,于2026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1.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三明市政府办公室抄送我局拟核查的金融组织名单之一。
2.三明市税务局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显示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显示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今无缴纳记录”。
3.经我局2026年8月20日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网址172.23.25.228:8187/msip-portal/#/innerLogin),截至2026年8月20日,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歇业申请。
4.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对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22层(梅列工商联大厦)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员工宣称该公司从2014年开始该公司至今没有正常开展经营,公司年报和税务申报均是0申报。
5.我局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秀成、公司股东何磊等25个人员身份证地址邮递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明市监询通〔2026〕0629-55号至明市监询通〔2026〕0629-79号),要求对方于2025年7月14日前来我局配合询问调查。其中黄德锦、王秀成、何磊等18人因原址查无此人或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在询问通知限期时间内也未有当事人前来配合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抄送我局的“关于再次移送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中包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名单,证明本次应立案调查事项和所涉及处理企业具体对象。
2.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证明该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的经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原三明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1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2公司注销、歇业申请公告信息、企业年报信息),证明截至2026年8月20日该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歇业申请,企业状态为“续存”的事实。
4.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三明市税务局提交的《存量不合规地方金融组织名单有关情况表》各一份,证明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至今无缴未登记社保参保、2022年至今无缴税记录的事实。
5.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笔录,证明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二、拟处罚依据和内容
截至2026年8月21日,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福建省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1层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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