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听证公告(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时间:2026-08-06 16:59

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接相关部门抄送线索,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违法线索进行核查,于2026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1.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2024年9月2日)文件及其附件中拟核查规范整治的金融组织之一。

  2.三明市税务局2026年5月28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 》显示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至今无缴纳记录”;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显示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缴纳记录起始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26年5月”。

  3.经我局2026年5月18日查询“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网址172.23.25.228:8187/msip-portal/#/innerLogin),截至2026年5月18日,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存续”;“年报状态”栏2013至2024年份显示为“未年报”,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

  4.经我局2025年5月18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shiming.gsxt.gov.cn/corp-query-search-1.html),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2024年7月11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2025年3月4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对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大焦口(德辉木业厂内综合楼201室)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登记的德辉木业厂内综合楼没有任何公司的招牌,二楼所有办公室都已关闭,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

  6.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用执法支队电话0598-8246855拨打该公司注册登记电话0598-8950753进行复核,但电话无人接听;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陆立丰、董事刘晨芬、董事涂仁美、监事林芳邮递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对方于2026年4月30日16时30分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其中寄陆立丰、涂仁美、林芳的邮递信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寄刘晨芬邮递信件显示其他原因(门铃坏、电话空号)被退回,均无法联系上有关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组织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一份,其中包含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名单,证明本次应立案调查事项和所涉及处理企业具体对象。

  2.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证明该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的经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结果(1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企业年报信息电脑页面截图),证明截至2026年5月18日该公司企业状态为“续存”及该公司年度报告情形。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5.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三明市税务局提交的《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和《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登记社保参保、2018年至今无缴税记录的事实。

  6.经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记录和照片,证明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7.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社保税收数据;明溪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事实。

  8.本局询问通知书中国邮政邮寄件退件4封,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事实。

  二、拟处罚依据和内容

  截至2026年8月6日,福建丰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嫌2023年、2024年两年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依规办理歇业申请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所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1层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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