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7-15 17:09

  为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1、反馈至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科邮箱:smsjj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三明市市场监管局10楼1001室。

 

附件: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市场监管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正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不受干扰,维护执法权威性,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市场监管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按照法定职权范围实施执法行为,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执法到位。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做到公正执法。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严禁机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禁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精准执法,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严禁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 作风纪律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八个严禁”:

  (一)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

  (二)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

  (三)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

  (四)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

  (五)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

  (六)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

  (七)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

  (八)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以下“十个不得”:

  (一)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

  (三)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

  (四)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

  (五)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六)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九)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十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得体,服饰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制式服装着装和标志佩戴管理规范成套着装,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第二十条 非公务外出时,一般应着便装。

  第二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搭肩、挽臂、揽腰;

  (二)追逐、打闹、喧哗;

  (三)饮酒、吃零食等;

  (四)对行政相对人指鼻、掀桌、拍台、踢打等;

  (五)其他影响文明执法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遇到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控制性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严禁出现对打等野蛮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执法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五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用语应当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通过含糊、敷衍的用语诱导和推卸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答复处理结果的方式或途径。

  第二十六条 通讯联络时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准确通报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说明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

  第二十七条 询问调查时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应当送阅或宣读,做到全面细致。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规范使用执法用语:

  (一)表明身份时:表明执法主体名称及执法人员姓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调查时:告知执法依据和具体事项,要求当事人协助配合;

  (三)音像记录时:告知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记录,记录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推进文明执法。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第六章 执法程序规范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规范记录,并全面完整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第三十三条 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财物,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第三十四条 作出以下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规范、要素齐备、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规范标准、真实完整。严禁随意修改、涂改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过程情形

用语规范

备注

表明身份

你好!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身份时应同时出示证件,确保证件可见;如遇当事人有阅读障碍,可口头宣读证件内容。

检查调查

我们根据XX(依据)依法对你(单位)进行XX(具体事项)检查(核查),请你(单位)协助和配合。

应明确告知检查依据和具体事项,不得含糊其辞或扩大检查范围。

音像记录

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开启记录设备后,宜先说明日期、事由、执法人员及检查对象,以增强记录完整性。

开展询问

请你带齐XX材料并于XX月XX日前到XX单位XX部门接受询问调查,如有疑问,请拨打XX电话联系XX同志。

询问通知书应提前送达,并确保当事人知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笔录签字

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你指出并由我们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核对无误,请你逐页签字/盖章。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如实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确认。

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你(单位)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属于XX违法行为,依法拟对你(单位)处以XX处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在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应充分告知拟处罚内容及依据,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必须明确告知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

经查实,你(单位)XX行为,违反了《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具体行政处罚内容)。请在XX日内XX(履行方式和途径)履行。

宣告时应同时送达书面决定书,并当场说明履行方式、期限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强制措施宣告

你(单位)正在进行的XX行为涉嫌违反了《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依据《XX》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需要对XX场所(XX物品或XX工具)实施XX强制措施,实施期限为XX日,请你(单位)配合。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实施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扩大对象范围;当场交付文书并制作现场笔录。

救济途径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区分处罚与强制的救济途径,并准确告知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注意复议前置情形。

听证告知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在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对你(单位)涉嫌XX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由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担任听证员,XX担任记录员,XX担任翻译人员,你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告知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组成及回避权利;是否公开举行应依法决定。

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你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请立即停止妨碍公务的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表述)。如果对我们的执法过程有异议或其他问题的,可以向XX市场监管局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遇阻挠时执法人员应保持克制,用语理性,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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