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秩序,切实减轻医保基金支出负担,全力守好群众看病就医“钱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各医疗机构务必增强法治意识,将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运营的基本准则。准确执行现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确保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与收费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其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觉性,从源头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制定市场调节价时,要秉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成本、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确保价格合理,维护好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切实平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医疗机构必须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综合运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等多种有效手段进行价格公示。要全面、准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以及药品、除外医用耗材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详细信息,确保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识醒目,让患者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各项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情况,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价格纠纷。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
1.以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
2.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3.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行为;
5.使用虚增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等价格欺诈行为;
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
8.其他医疗违法收费行为。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
1.谎称市场调节价项目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受理处置,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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