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外卖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指引。
一、严格落实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1.健全管理体系。外卖平台提供者应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善资质审核、数据核验、日常监测、投诉处理、违法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严格入网审查。外卖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通过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资质真实有效。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等“幽灵外卖”上线经营。平台提供者应当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3.规范信息公示。外卖平台提供者应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做到线上线下名称、地址、经营项目一致,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真实、完整公示经营资质、实际经营地址、菜品原料等信息;无堂食门店须标注“无堂食”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设置专门标识。
4.强化动态管控。外卖平台提供者应加强日常巡查与线上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资质失效、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清退等措施。
5.规范配送管理。外卖平台提供者应加强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与健康卫生管理,建立违规处置机制与措施,确保配送人员健康卫生,配送箱(包)清洁、安全、无害,防止食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引导配送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1.严格资质合规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真实实体门店,保持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一致,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经营,不得超范围、无证、伪造资质、虚构地址、委托代工,严禁“线上线下不一致”。
2.严把食材原料安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严禁采购、经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异常及违禁的食品及原料。
3.规范加工操作行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规定加工区域内规范制作食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加工订单;做好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与设施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晨检制度,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规范佩戴工作服、口罩、手套,保持操作卫生。
4.强化配餐包装管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温控食品采取保温、冷藏等合规措施,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时,应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严防配送过程污染、拆封、调换。
5.落实反餐饮浪费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鼓励设置“小份菜”“半份菜”,引导消费者理性点餐,助力“光盘行动”,减少食品浪费。
6.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落实外卖配送环节食品安全要求
1.压实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2.外卖封签。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当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使用外卖封签、封签是否完整,对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坏的外卖食品,有权拒绝接收和配送。
3.配送管理。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配送容器内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分隔存放,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4.参与监督。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0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