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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处罚〔2025〕262号至267号,详见附件),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联系电话:0598-8246855)对应领取《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处罚〔2025〕262号至2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特此公告。
附件:《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处罚〔2025〕262号至267号)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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