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不明当事人经营无合法、齐全手续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一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5日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公告》,公告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齐全手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案构成经营无合法、齐全手续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6个月涉案物品认领公告,无人认领涉案物品并接受调查,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
因本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在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明市监无主物处〔2025〕1号)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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