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特种设备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29 11:02

  一、案件名称: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经过:2024年11月14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有关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城镇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当事人对他人提供的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暴露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缺失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对来源不明、非自有权属、安全性能难以评估的气瓶进行充装,一旦流入市场,可能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执法机构充分考虑案情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体现执法力度;同时积极跟进案后整改工作,督促当事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遵循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实施“阳光充装”工程,指导合规经营,展现执法温度。

  二、案件名称:福建省天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锅炉案

  案情经过:2024年10月28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登记证使用单位为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锅炉水处理)不符合要求。该锅炉实际使用单位为当事人福建省天华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待锅炉水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2024年12月10日对该锅炉进行检查,发现福建省天华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锅炉水处理检验合格报告继续使用该锅炉。

  处罚依据:福建省天华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锅炉水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处罚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对预防性义务的严格遵循。锅炉水处理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操作性义务,构成对公共安全潜在风险的漠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处以罚款并责令停用,既纠正了违法行为,也通过适度惩戒强化了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该案警示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日常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凸显了“预防为主、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

  三、案件名称:三明广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案

  案件经过:2025年5月19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1568号的明溪县君临祥郡小区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电梯共有13台,现场提供维保记录13本,维保记录均未填写。经查,从2025年4月1日起该小区的电梯由三明广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4月1日、4月15日、4月30日、5月14日,维保人员对该小区进行维保且有提供电梯维保时的打卡照片及整改报告。因维保人员疏忽大意且没有合规意识,导致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保记录,使得该小区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均未填写。6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该类案件的查处为严格规范电梯维保行为向所有电梯维保单位敲响警钟,通过加大电梯维保环节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提升维保质量。

  四、案件名称:宁化县某宾馆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案件经过:2025年3月25日,宁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宁化县翠江镇某宾馆检查电梯使用情况,该宾馆1台电梯属于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宁化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对不合格的电梯进行了整改,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合格电梯已检验合格,宁化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款3万元。

  案件评析:电梯安全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定期检验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本案当事人使用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本案的查办,既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依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力督促。

  五、案件名称:清流县隆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案情经过: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清流龙城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充装情况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清流县龙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在检查的12瓶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瓶液化石油气瓶(条形为:7233034760,7233034847,7233035734,7233034802,7233035339,7233034449,7233036835,7233002266,7233034392)无充装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TA-15 一般情节“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4万元整。

  案件评析:1.制度缺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在许多安全生产事故中,并非企业没有能力做好,而是缺乏将其固化为制度的意识。充装前后检查是气瓶安全链条中最关键、最基础的一环。该环节的缺失,意味着将不合格气瓶投入市场的“第一道防线”完全失守,使得后续的运输、储存、使用环节都建立在巨大的风险之上。2.该供气公司“凭充装工经验”的操作方式极具代表性,也极具危害性。人的经验具有主观性、不稳定性和不可追溯性。而安全技术规范和制度,是无数血的事故教训总结而成的客观标准。用主观经验替代客观规程,是安全管理上的严重倒退。因此,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是法定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培训,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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