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三明市第二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公告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31 17:25

  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和《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三明市第二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9月12日。

  二、申报途径

  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https://mtyx.gtgsh.com)地方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电脑端和手机端均可操作,《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见附件)。

  2.推荐申报。由商务、文旅、农业农村、退役军人、残联等有关政府部门推荐,相关部门征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同意后,将推荐信息报所在地辖区市场监管局;被推荐个体工商户同时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https://mtyx.gtgsh.com)地方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电脑端和手机端均可操作,《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个体工商户申报手册》见附件)。

  三、申报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个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有意愿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可咨询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了解其分型结果。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市、县两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络小组成员单位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条件。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优特新”个体工商户: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诚信三明平台上有行政处罚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三明市分类标准

  1.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知名”个体工商户:⑴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⑵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⑶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或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⑷经营同一字号的连锁经营门店;⑸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因经营者责任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⑹在“小个专”党建、税收方面获得过荣誉的;⑺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特色”个体工商户:⑴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⑵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⑶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⑷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优质”个体工商户:⑴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⑵经营者获得技师(二级)及以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⑶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⑷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取得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以上证书,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⑸经营者或者经营内容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质的。

  4.鼓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报“新兴”个体工商户:⑴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⑵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⑶在线下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诚信记录;⑷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县级审核单位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报告信息,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的一年内,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三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立即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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