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市监罚告〔2024〕S4029号
三明市三元区红妆美容店(经营者:兰桂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店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你店涉嫌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经查,2024年3月28日,你店经营场所有7瓶尚赫瑞诺丝®精油超过使用期限,分别是:基础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天兰葵精油(EXP20190302、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10506、净含量10ml)、茶树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各1瓶,其中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天兰葵精油(EXP20190302、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10506、净含量1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1瓶已开瓶使用,其余3瓶未开瓶。排除1瓶未超过使用期限的迷迭香精油(20240318A净含量10ml)。精油用于推拿服务,未取得涉案超过保质期精油用于推拿服务数据信息,货值按你供述820元计算,违法所得无法具体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另经查,你店经营场所标签内容为“VIRIDIS、VIRIDIS ANTI-AGING SERUM SPRAY、ANTI-AGING FIRMING MOISTURISING”无中文标签化妆品4瓶,进口报关单名称为薇芮氏VIRIDIS玻色因抗衰老喷雾(规格80ml),俗名“定妆喷雾”,货值金额按进价60元×4=240元计算,未取得无中文标签定妆喷雾使用数据信息,违法所得无法具体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4:定妆喷雾支付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2张、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制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货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经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二、拟处罚依据和内容
你店在经营中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精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你店涉嫌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之规定。
对于你店涉嫌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精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节,参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从轻处罚,对你店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7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尚赫瑞诺丝®精油:基础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天兰葵精油(EXP20190302、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10506、净含量10ml)、茶树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各1瓶;3.罚款10000元。
对于你店涉嫌在经营中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你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拟从轻处罚,对你店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无中文标签4瓶薇芮氏VIRIDIS玻色因抗衰老喷雾(规格80ml)(标签内容“VIRIDIS”、“VIRIDIS ANTI-AGING SERUM SPRAY”、“ANTI-AGING FIRMING MOISTURISING”);3.罚款10000元。
综上,你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7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尚赫瑞诺丝®瓶精油:基础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天兰葵精油(EXP20190302、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10506、净含量10ml)、茶树精油(EXP20240105、净含量10ml)、薰衣草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迷迭香精油(EXP20240103、净含量10ml)各1瓶;
2.没收无中文标签4瓶薇芮氏VIRIDIS玻色因抗衰老喷雾(规格80ml)(标签内容“VIRIDIS”、“VIRIDIS ANTI-AGING SERUM SPRAY”、“ANTI-AGING FIRMING MOISTURISING”);
3.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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