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9月29日,第三人彭一轩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于2016年11月21日冒名登记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监事;2017年1月11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为商长顺等登记事项。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调查。2024年10月9日,我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11月27日,我局未收到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设立登记,于2016年11月21日指定授权陈小红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彭一轩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于2016年11月21日核准变更(备案)登记。变更登记事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江清生变更为彭一轩;股东由陈汉祥、林兵变更为黄顺强(出资40万元人民币,占股40%)、彭一轩(出资60万元人民币,占股60%);联络员变更为彭一轩;备案彭一轩为执行董事、经理,黄顺强为监事。于2017年1月11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彭一轩变更为商长顺。2021年4月25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状态目前为“吊销未注销”。
调查期间,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江清生;股东黄顺强;原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络员陈汉祥;原监事林兵;现法定代表人、董事商长顺;办理变更登记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红发出询问通知书,开展了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43幢310室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0号,邮件:XB60850028135),要求企业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投递,于2024年10月28日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2.2024年11月13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肖宇、余晨敏在对该公司登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43幢310室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照片见附件),经现场核查该地址为叶龙飞私人住宅,叶龙飞自述该住址为其私人住宅,入住以来未与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及彭一轩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未在该地址开展经营。
3.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江清生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宋坍村天灵路17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1号,邮件:XB60850022035),要求江清生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1月27日,江清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股东黄顺强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福建省建宁县金溪乡长吉村长吉街37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2号,邮件:XB60850045435),要求黄顺强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1月27日,黄顺强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5.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络员陈汉祥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福建省漳浦县杜浔后因村下薛自然村77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3号,邮件:XB60850039735),要求陈汉祥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1月27日,陈汉祥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6.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原监事林兵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建华村下潭边61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4号,邮件:XB60850033535),要求林兵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1月27日,林兵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7.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商长顺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塔尔咀三组487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5号,邮件:XB60850027835),要求商长顺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武汉市新洲新阳投递,于2024年11月8日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
8.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红身份证所载地址(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61幢306室)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6号,邮件:XB60850021635),要求陈小红于2024年10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1月27日,陈小红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另查明,依据彭一轩本人《申请书》中自述其身份证于2015年5月遗失,并到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以上自述有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彭一轩于2015年6月5日因 “证件丢失补领”补办居民身份证。另据彭一轩提供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其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国外,从未到过三明并于2016年11月15日在三明签署或授权其他人签署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综上,当事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监事;2017年1月11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为商长顺等登记事项。未直接受到彭一轩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非彭一轩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彭一轩对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和2017年1月11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一轩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自我承诺书及南京市公安局新街口派出所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彭一轩于2015年6月5日因 “证件丢失补领”补办居民身份证、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等材料,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彭一轩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4.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监事;2017年1月11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为商长顺等变更登记事项。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彭一轩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彭一轩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涉嫌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拟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1日变更登记彭一轩为三明市逸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监事;2017年1月11日变更彭一轩为股东、联络员等登记事项。并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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