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市监处罚﹝2024﹞S229号
当事人: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
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元检建〔2023〕57号),因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等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经我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华冬,登记机关为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机构改革及行政区划调整,现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本案调查终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华东,总经理为帅小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0255958705X5。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4020003430),2026年9月25日失效。张高燕于2014年入职海鼎堂公司,负责行政后勤工作。2018年起,当事人按照李华东的指示,负责协助李华东从事销售工作。帅小红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任海鼎堂商贸公司总经理、灏堂生物科技公司股东;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成立,实际控制人李华冬,总经理李程闻,登记机关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起,李华冬决定在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咖啡和含片时添加他达拉非,以达到壮阳效果更好、销售更好的目的。经与李程闻商议后,李华东指使张高燕上网购买他达拉非交给李程闻,由李程闻负责咖啡和含片的生产,李华冬负责咖啡和含片的销售。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添加他达拉非的咖啡17319袋、添加他达拉非的含片35000粒,产品生产完成后,由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以咖啡每袋12.5元至50元,含片每粒6元至62.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帅小红在明知海鼎堂商贸公司销售的咖啡含有不得添加他达拉非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在市场上推广、销售,并为防止市场监管人员发现,指示他人不要将产品卖给散客。其中,21547粒含片因受潮无法销售,已由人工销毁。李华冬共计收到添加他达拉非的咖啡和含片的销售款23万余元。2022年10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103刑初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单位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被告单位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三、被告人李华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李程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被告人帅小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一、被告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00000元;十二、被告李华冬、李程闻对被告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三、被告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灏堂(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华冬、李程闻、帅小红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另,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元检意〔2022〕6号),因张高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以起诉,应对张高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对张高燕予以立案调查,并结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李秀美等人适用行政处罚的建议》,认定张高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24日做出(明市监处罚〔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50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4103刑初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
2、《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元检建〔2023〕57号)1份,证明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
3、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人行、国税)2份,证实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有未申报税务记录和无欠款的事实。
4、《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元检意〔2022〕6号)、《关于对李秀美等人适用行政处罚的建议》、《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刑不诉〔2024〕42号)复印件各1份,证实张高燕是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但不予以起诉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处罚〔2023〕5号)复印件1份,证实我局对张高燕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因当事人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东尚在服刑阶段,且公司已没有实际经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局领导批准,2024年10月14日在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发布《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公告拟做出如下处罚 1、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5958705X5);2、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4020003430);3、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均未要求听证。2024年12月5日,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会研究,我局决定: 1、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5958705X5);2、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4020003430);3、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我局认为,当事人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作如下处罚:
1、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5958705X5);
2、吊销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4020003430);
3、三明市海鼎堂商贸有限公司及李华东、李程闻、帅小红、张高燕等4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处罚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8283080)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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