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9月4日,第三人吴初晖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并申请撤销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的变更登记,冒名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监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4年9月6日立案调查。2024年9月9日,我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10月10日,我局未收到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设立登记。2014年7月23日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住所由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507室变更登记为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206室。2015年5月11日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吴初晖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股东由邱金峰、邱惠君变更登记为赵广栋、吴初晖;监事由邱惠君变更登记为吴初晖。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核准变更登记。当事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赵广栋,监事为吴初晖,股东为赵广栋和吴初晖,于2015年5月5日在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206室签订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邱惠君以80万元人民币将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吴初晖。
调查期间,我局向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邱金峰、原股东邱惠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栋、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海英、施庆生发出询问通知书,开展了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设立,2021年4月25日,因连续2年未年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企业状态目前为“吊销未注销”)。
2.2024年9月4日,吴初晖向我局提交材料,其书面自述其身份于2015年5月11日,被冒用登记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62280984L;注册地址为: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206室)的股东、监事。其本人对该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变更登记情形不知情。吴初晖自我承诺,对反映被冒用身份情形承诺承担提交虚假材料责任,承诺未授权人员办理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事项。
3.2024年9月9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0月10日,我局未收到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4.依据吴初晖本人《申请书》中自述其身份证于2011年8月遗失,2011年8月24日在宜春市奉新县公安局赤田镇派出所挂失补办。奉新县公安局赤田派出所出具《常住人口详情》载明2011年8月24日,吴初晖因“证件丢失补领”记录。吴初晖身份证补办记录与其自述相符合。
5.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1)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206室。
(2)2024年9月19日,经我局依据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信息发送执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4号,邮件:XB61651233535,原址无此公司退回),要求企业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投递,于2024年9月24日因“无此公司”退回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10日,该公司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3)2024年9月30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刘文胜、肖宇对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206室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照片见附件),经三元区列东街道办事处三路社区工作人员配合,该地址为私人住宅,未发现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注册地址经营。
6.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栋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6号,邮件:XB61651250835,迁移新址不明退回),要求赵广栋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山东泗水投递,于2024年9月25日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9日,赵广栋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7.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原法定代表人邱金峰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5号,邮件:XB616512560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0月9日,邱金峰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8.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原股东邱惠君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7号,邮件:XB616512445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0月9日,邱惠君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9.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施生庆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8号,邮件:XB61651245435,原址查无此人退回),要求其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0月9日,施生庆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10.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共同委托人庄海英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9号,邮件:XB616512511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截至2024年10月9日,庄海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综上,当事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办理吴初晖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变更登记时,未直接受到吴初晖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非吴初晖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吴初晖对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吴初晖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自我承诺书及奉新县公安局赤田派出所出具《常住人口详情》载明2011年8月24日,吴初晖因“证件丢失补领”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等材料,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办理吴初晖为“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变更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吴初晖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吴初晖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涉嫌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拟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关于三明市庆丰源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吴初晖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并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被许可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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