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8月5日,第三人许剑峰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备案)登记,并申请撤销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办理的变更(备案)登记。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4年8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9日向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9月20日依法予以登记;设立登记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刘如永,股东为饶庆龙。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机关由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公司共经过15次变更(备案)登记。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显示该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为陈聪明,股东为广东市江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为许剑峰。
当事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指定授权吴金秀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决议、决定、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股东:转让协议、股权交割证明、法院裁定书、股东、出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申请公司变更(备案)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刘如辉变更为陈起清、股东刘如辉和詹世清变更为广州市源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由詹世清变更备案为许剑峰)。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于2014年8月8日核准变更(备案)登记,将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如辉变更为陈起清、股东刘如辉和詹世清变更为广州市源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由詹世清变更备案为许剑峰。
2024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10月22日,我局未收到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调查期间,我局向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聪明、原法定代表人陈起清、原法定代表人刘如辉、原监事詹世清、代办吴金秀发送询问通知书,开展了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8月5日,许剑峰向我局提交材料,其书面自述其身份于2014年8月8日和2017年2月14日,被冒用登记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1852290B;注册地址为: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18号8幢2楼)的监事,其本人对该公司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登记情形不知情。许剑峰自我承诺,对反映被冒用身份情形承诺承担提交虚假材料责任,承诺未授权他人及接受其他公司任命作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
2.2024年8月15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公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0月22日,我局未收到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3.依据许剑峰本人《申请书》中自述其身份证于2014年4月被盗,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受理许剑峰报警后刑事立案出具立案决定书“泉公丰(刑侦)立字﹝2014﹞00476号”;并到丰泽派出所办理挂失身份证业务,丰泽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载明挂失日期为“2014-4-11”。许剑峰身份证补办记录与其自述相符合。
4.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核查情况:
(1)经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为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18号8幢2楼。
(2)2024年9月12日,经我局依据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信息发送执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8号,邮件:XB61651249935),要求企业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投递,于2024年9月15日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10日,该公司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3)2024年10月9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18号8幢2楼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照片见附件),经现场核查该地址相关办公楼已全面工程围挡,无法进入,办公楼整体出租,经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同确认,未发现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此处经营。
5.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档案载明的任命许剑峰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广州市江磬贸易有限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2号,邮件:XB61651239735),要求广州市江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广州粤垦投递,于2024年9月27日因“迁移新址不明”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9日,广州市江磬贸易有限公司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6.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档案载明的法定代表人陈聪明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3号,邮件:XB616512370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厦门投递,于2024年9月18日因“收件人拒收”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9日,陈聪明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7.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档案载明的原法定代表人陈起清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0号,邮件:XB616512383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投递,于2024年9月15日因“收件人拒收”退回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10月9日,陈起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8.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登记档案载明的原法定代表人刘如辉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0号,邮件:XB616512437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永安投递,投递显示由刘如辉签收。截至2024年10月9日,刘如辉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9.2024年9月12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监事詹世清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11号,邮件:XB61651232135),要求其于2024年9月20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闽清云龙投递,投递显示由詹世清签收。截至2024年10月9日,刘如辉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10.2024年10月29日,我局向登记档案载明的经办吴金秀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27号,邮件:XB60850058735),要求其于2024年11月5日9时0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明溪投递,投递显示由家人代签收。截至2024年11月11日,吴金秀未与我局取得联系,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许剑峰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自我承诺书及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受理许剑峰报警后刑事立案出具立案决定书“泉公丰(刑侦)立字﹝2014﹞00476号”;并到丰泽派出所办理挂失身份证业务,丰泽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载明挂失日期为“2014-4-11”等,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10月10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申请办理变更(备案)许剑峰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的备案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许剑峰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许剑峰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备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8日和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将许剑峰登记备案为“福建省飞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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