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1日,第三人李胜英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申请撤销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4年7月5日立案调查。2024年7月5日,我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8月27日,我局未收到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信息。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指定授权黄冬梅(身份证号:35*************027)向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李胜英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于2014年7月14日核准设立登记。当事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为李胜英出资额人民币490万元,出资方式为认缴,缴付期限2025年7月10日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也均为李胜英。
调查期间,我局向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公司监事刘碧华、办理登记注册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榕和黄冬梅发出询问通知书,开展了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7月12日,我局向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2幢一层1号店面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4号,邮件:XB6080096635),要求企业于2024年7月22日8时3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三元投递,于2024年7月14日因“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8月27日,该公司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2024年8月19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共同对该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2幢一层1号店面进行实地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地址为范龙女自有产权店面。同时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地址自2010年以来一直属于范龙女自有产权店面,范龙女自述从未与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及李胜英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及李胜英未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2幢一层1号店面开展过经营。因此,经实地核查确认,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虚假情形。
3.2024年7月12日,我局向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载明的公司监事刘碧华身份证所载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车星村7组41号)发出询问通知书(明市监信用询通〔2024〕5号,邮件:XB60800090435),要求刘碧华于2024年7月22日8时30分之前,到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10楼)接受询问调查。经中国邮政四川省内江市投递于2024年7月15日因“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无此人”退回市场监管局。截至2024年8月27日,刘碧华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2024年8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了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档案载明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据黄冬梅自述,其于2015年6至8月期间在“三明市梅列区明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受公司负责人陈志榕委派办理了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并未见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英,也未接受李胜英委托,相关公司登记资料由陈志榕提供。
5. 2024年8月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询问了原“三明市梅列区明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志榕。据陈志榕自述其于2015年7月通过“58同城”互联网平台接受自称为乔志坚委托,将乔志坚提供的李胜英、刘碧华身份证和公司登记所需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交由公司员工黄冬梅代为办理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公司登记过程中未见过李胜英、刘碧华,也未电话联系;且实际委托人乔志坚(电话:177****5915)已无法联系,陈志榕无法确认公司提交的登记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李胜英的签名是否为李胜英本人签署。
另查明,李胜英本人身份证曾于2014年5月遗失,并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派出所出具的补办证明记录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5月04日-长期)。以上自述有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序号:5002360322014050400006)证明其申领原因为“证件丢失补领”。经查阅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原始资料档案中的李胜英身份证(影印件)有效期限为:2007年02月02日-2027年02月02日,与李胜英补办后的身份证不符,为李胜英挂失的身份证。2024年7月1日,第三人李胜英向我局书面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称“其2014年5月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注册了一家公司: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且在该公司担任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并郑重承诺:本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上述商事登记,本人从未参与上述商事主体出资等相关事务”
综上,当事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办理李胜英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李胜英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李胜英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李胜英对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胜英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自我承诺书及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派出所出具的补办证明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等材料,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房屋租赁合同等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4.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办理李胜英为“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李胜英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李胜英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涉嫌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1.拟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并将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鉴于三明市胜英贸易有限公司系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陈志榕、黄冬梅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年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