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要严格按照电网企业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金额(不含转供体自用电费)而向其他终端用户加收电费。
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要自行承担,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三、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区域内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要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
四、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区域内公共设施电费要按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或由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公摊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六、转供电主体要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计收损耗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交总电费的10%。
七、损耗电费要换算为损耗电量向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损耗电费。
八、同一转供电区域内转供居民、工商业等不同电价用户的,要分类计价收费,不得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场所等终端用户收取工商业电费。
九、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和公摊电量电费、线路损耗电量电费信息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时、详细向终端用户公开,不得隐瞒、虚报公摊和线损电量电费增加终端用户分摊电费。
十、转供电主体要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宣传“转供电费码”,引导终端用户使用“转供电费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终端用户监督,不得以虚假电量信息等方式误导或阻挠终端用户填报“转供电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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