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醒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标清”“十不得”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9 09:05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标清”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和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及收费单价应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居民用气价格、城市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和燃气器具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应详细列出阶梯气量范围和相应燃气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起止日期。

  五、特殊用户要标清

  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应标明实行气价类别和燃气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气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提供燃气工程安装、个性化服务,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名、材质、规格、等级、品牌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提供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用户“自愿原则”;销售燃气器具等商品,应提示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用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等相关诉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个性化服务费和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气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政策用户,收取非居民燃气费。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气阶梯等级多收气费。

  五、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或将升级更换智能表、物联网表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六、不得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擅自减少城市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建设服务内容、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已纳入定价成本的材料费和服务费。

  八、不得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增压费、增容费、接线费、放散费、到期表具更换费用等已纳入定价成本收费,以及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入网费、点火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类似名目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