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企业收费“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代收费以及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及收费单价应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实行阶梯水价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应详细列出阶梯(档位)水量范围和相应用水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起止日期。
五、特殊用户要标清
学校、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标明实行水价类别和用水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水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提供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名、材质、规格、等级、品牌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提供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用户实行“自愿原则”;销售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应提示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用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等相关诉求。
城镇供水企业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费、其他延伸服务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水价政策、季节性加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用水,收取非居民用水费用。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
五、不得通过约定基本用水量、最低用水量等方式,多计用户水量收费。
六、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更换智能表、远传水表,并收取费用。
八、不得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复水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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