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未年度报告的惩戒措施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4 11:36

  预警提示: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https://fj.gsxt.gov.cn/)向社会公示2023年度年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企业年度报告咨询电话:05988289160。

  一、未年报将被列异并处罚: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连续不年报或年报不真实的后果:

  1.连续2年没年报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罚款最高可以到20万元: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人被限制任职: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针对企业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行使的查处职权: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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