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02 08:41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3年12月20日,第三人战丹丹向我局举报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申请撤销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2023年12月25日起,我局依法对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办理的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2023年12月25日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向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载明公司监事王林、办理登记注册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红发出询问通知书,截止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王林、陈小红等未按照我局通知要求接受调查。

  另查明,战丹丹本人身份证曾于2013年遗失,并于2013年3月23日到北京白纸坊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其有效期为:2013年3月23日-2033年3月23日。经查阅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原始资料档案中的战丹丹身份证(影印件)有效期限为:200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5日,与战丹丹当时有效的身份证不符,为战丹丹挂失的身份证。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办理设立战丹丹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战丹丹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战丹丹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战丹丹对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战丹丹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自我承诺书及北京市公安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等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一照一码”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决定、章程、房屋租赁合同等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4.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办理设立战丹丹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战丹丹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战丹丹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以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条“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假冒登记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企业登记。”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将战丹丹登记为“三明市信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东锋          联系电话:0598-822364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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