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公告(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3 10:34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冒名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10日,我局收到洪清寿举报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登记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并申请撤销相关登记事项。

  2023年5月11日起,我局依法对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一事开展调查,同时将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截至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企业档案中载明的企业委托代办人李文娟。李文娟自述,2018年5月其根据原服务单位三明市吉鑫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婉珠指派办理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其中洪清寿、李玉芬的身份证等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均由张婉珠提供。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其本人未直接受到公司股东洪清寿、李玉芬个人委托,也未见过洪清寿、李玉芬本人,所需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材料均为已签署状态。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询问相关人员张婉珠。张婉珠自述,2018年5月其通过“58同城”平台收到第三人委托代办“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需求,其同第三人签订了署名为“李玉芬”的委托书,并指派公司员工李文娟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期间第三人提供了李玉芬、洪清寿身份证信息,并提交了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资料。张婉珠还自述其无法联系提交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的第三人,且在代办过程中没有见过李玉芬、洪清寿本人,也未获得上述两人的当面委托。

  当事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芬未按照我局通知要求接受调查。

  2023年8月17日,我局向三明市税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查询“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记录。8月18日,三明市税务局复函“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确认,无纳税记录”;人行三明中心支行复函“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交易,不存在未偿还的银行贷款记录”;8月24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查询到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及未存在失信记录和未结执行案件”。

  经查,当事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办理洪清寿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未直接受到洪清寿本人的授权委托,其办理的设立登记行为非洪清寿本人主观意愿的表达,洪清寿对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洪清寿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2.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依法调查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事实。

  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等登记材料,证明当事人冒名登记的事实。

  4.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截屏,证明截至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等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二、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办理登记洪清寿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时,涉嫌向登记机关提交非洪清寿本人签字的虚假登记材料,且第三人洪清寿未确认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属于冒名登记,涉嫌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等规定,我局拟处理如下:

  撤销原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将洪清寿登记为“三明市鼎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并将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晓娟          联系电话:0598-8289153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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