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市监元处字〔2022〕23号),因对你单位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当事人: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99号永嘉天地8号楼,法定代表人:康文涛,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绿化管理服务;服装零售;日用杂货批发;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通讯设备批发;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2H5PN81。
根据群众群体举报,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对转供电主体三明轩辉置业有限公司和实际收费单位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价格检查发现,当事人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政府定价标准向经营户收取电费,并在收取电费的同时向商户收取服务费。2021年8月17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此案件,我局当日立案调查。
从2021年8月17日开始,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违反《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非直抄用户用电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严禁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上盈利或借机加重终端用户的用电负担。”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的规定,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向用户分别按0.80元/千瓦时和0.8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同时分别以每千瓦时0.08元、0.25元、0.5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详见《转供电价格检查明细表》、《转供电价格检查汇总表》),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统计出该公司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计算出多收价款:每月多收价款=[当月公司每千瓦时向用户收取电费(福建省发改委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文件规定损耗率为10%,可考虑按此比例扣减损耗费)-供电部门向公司收取的当月每千瓦时含税加权平均结算电费]×当月公司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出该公司2019年10-12月电费多收价款合计27244.76元;2020年1-12月多收价款合计113974.79元;2021年1-7月多收价款合计51054.08元,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多收价款合计192273.63元。该公司在收取电费的同时向商户收取服务费,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合计收取服务费574970.68元,上述二项总计金额767244.31元。另外,该公司未按规定对电费收支情况实行明码标价,公司对此予以了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件、投诉举报件、e三明诉求件转办单》3页,证明举报人主体身份和案件来源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举报人提供的《三明悦禾汇物业管理协议》复印件1份,《缴费通知书》复印件21页,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8页,证明举报相关事项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公司名称变更函》和《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转供电价格执行、转供电主体及未明码标价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委托授权书》1份,《规范整治转供电工作会议签到表》1份,《高压智能交费用户电费结算协议》2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人、转供电主体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租赁及场地使用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租赁、使用、物业管理及代收代付水电等相关情况。
证据七,《损益表》3页,《利润表》2页,《资产负债表》3页,《总分类账》3页,《电费明细分类账》9页,证明当事人检查期内财务状况、资金往来、电费收支相关情况。
证据八,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电费增殖税发票和三明供电公司电费结算单(复印件)88页,证明该公司检查期内向三明供电公司交纳电费、“峰、谷、平”时段电量、计费单价相关情况。
证据九,检查期内《商户用电交纳电费服务费明细表》22页,计算当事人多收电费和收取服务费的依据。
证据十,《转供电价格检查明细表》4页、《转供电价格检查汇总表》1页、《供电部门电费计算明细表》2页、转供电价格外加收服务费《供电部门电费计算明细表》3页,证明计算多收价款的相关情况。
证据十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复印件1份,证明确定转供电损耗率的依据。
受三明悦享联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和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工作人员全部离职,执法人员联系不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涛,我局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9日依法分别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元听字〔2021〕29号),当事人未主动与我局联系,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也未将多收价款退还交费人。
一、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期间,当事人超过福建省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和在收取电费时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费收取标准和收支情况实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超过福建省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在收取电费的同时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逾期未清退的多收价款767244.31元,并处1150866元的罚款;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电费收取标准和收支情况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25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920610.31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罚没上缴单位:三明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缴国库:国家金库三明中心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04)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洪波 黄连荣 联系电话:0598-8301315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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