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明市监元罚送告 [2022]1号)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1-1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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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元听字〔2021〕29号),因2022年1月7日对你单位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一、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你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同时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五项所列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拟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767244.31元,逾期无法清退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115086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电费收取标准和收支情况实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你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洪波 黄连荣 联系电话:0598-8301315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5号7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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