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2年5月9日在原市工商局设立登记,企业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由于你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到原市工商局申办2005年度年检。2006年7月25日,原市工商局依法在《三明日报》及《三明工商红盾网》平台上发布催检通知,要求你公司在60日内到原市工商局办理年检。期满后,你公司仍未前往办理。2007年1月29日,原市工商局依法在《三明日报》及《三明工商红盾网》平台上发布了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并告知享有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向原市工商局提出听证申请。原市工商局于2007年3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我局已于2019年9月11日以信函告知你单位,但邮政部门改退批条显示原址查无此单位。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分别在三明侨报及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你单位。现公告期满,你单位仍未将公章上缴我局,我局决定将你单位公章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作废决定,当事人可自接到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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