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9-10 11:05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落实上位法和上级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对执法纪律、执法用语、执法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必要通过制定本《规范(送审稿)》,将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确保在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得到准确、统一的贯彻执行。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统一的执法行为规范,有利于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3.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的需要: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仪容举止、用语规范、程序遵守等方面直接关系到执法权威和公信力。通过制定《规范(送审稿)》,可以进一步明确执法基本要求、作风纪律、仪容举止、用语规范、程序规范等,有效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4.统一执法形象、提升公信力的需要:实践中,各执法分局、所在执法着装、用语文明、程序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制定统一的《规范(送审稿)》,有助于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统一执法形象和执法标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二、 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征求意见

  按照《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于202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在市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线上线下均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和会议研究情况

  8月26日,已经过法规科合法性审核,形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送审稿)》,并在局务会通过。

  三、 主要内容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益保护机制等。强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基本规范部分(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亮证执法和两人以上执法要求、职权法定原则(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进行执法)。规定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强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要求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强调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作风纪律规范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这是《规范(送审稿)》的重要内容,明确了“八个严禁”(如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严禁徇私舞弊、选择执法;严禁吃拿卡要、趋利执法;严禁畸轻畸重、机械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简单执法;严禁有案不查、消极执法;严禁态度恶劣、粗暴执法;严禁诱导欺骗、钓鱼执法)和“十个不得”(如不得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财物;不得违规泄露当事人隐私和举报人信息;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接触;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当事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等)。规定了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仪容举止规范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的着装、仪容、举止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着装规范、服饰整洁、仪表端庄,不得与便服混穿,非公务外出一般着便装。明确了执法活动中不得有相互搭肩、追逐打闹、饮酒、对当事人指鼻掀桌等不文明行为。遇到暴力抗法时应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运用控制性手段自我保护,严禁对打。执法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交规,严禁公车私用。

  执法用语规范部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要求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准确,一般使用普通话,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易于沟通的语言,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及威胁性语言。对接待用语、通讯联络用语、询问调查用语分别提出要求。明确不同执法情形的规范用语(表明身份、检查调查、音像记录等)。强调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执法程序规范部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真实、准确、规范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明确应当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要求调查取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明确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应当妥善保管财物。规定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要求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注重普法教育,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强调严格遵守案卷归档保存规定。

  监督与责任部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市局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直至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部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规范(送审稿)》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附件(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列出了表明身份、检查调查、音像记录、开展询问、笔录签字、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行政强制措施宣告、救济途径告知、听证告知、妨碍公务时告知当事人等11种执法情形的规范用语及备注说明,供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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