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印发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市监规〔2024〕4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文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四个转变”发展目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管理要求;《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提出“地方标准制定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等要求。《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为使我市地方标准管理与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有序,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三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其他参与单位。
2.征求意见:于2024年7月9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30天公示,未收到修改意见。
3.合法性审查:2024年9月23日,经我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4年11月11日,经我局务会研究同意,由局领导签发。
三、主要内容
1.《办法》分为五章四十五条,包含了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一是完善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制定要求,确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时限;二是明确列出标准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中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细化地方标准制修订中各环节的具体要求。
2.禁止利用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起草单位应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者提出比较重大的修改意见时,应充分说明理由。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市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依据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市地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3.细化市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各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并提供材料模板,可供立项申请人和起草单位参考使用,也有利于市地方标准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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