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0-20 10:53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四张清单”?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29号)中“除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外,建立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即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制度,依法全面推进柔性执法......第一批‘四张清单’与配套文书范本应于2021年9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5号)中“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就执行《清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启动柔性执法“四张清单”起草工作。

  出台《三明市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1年版)》(下称“四张清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重要抓手。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此次修法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如何认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如何适用“初次免罚”,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具体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并实施相关清单,更好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回应基层执法需求。

  二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这一重要论断。2019年10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我省在今年1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4号),6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明确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因此,制定出台“四张清单”,是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推动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成果。

  三是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重要举措。2020年,我市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领域试点柔性执法,取得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202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全市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制定出台“四张清单”,是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是市场监管部门为三明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贡献市场监管力量的重要举措。

  四是体现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担当。市场监管领域“四个最严”的执法要求,在缺乏上位法支撑情况下,执法人员适用“免罚”、“轻罚”以及暂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履职风险。“四张清单”实际上是集中梳理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执法中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情形,统一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标准并予发布,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依据,也希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可度、满意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四张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四张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括了65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特种设备、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的两种情形,分为两部分:一是“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0项,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行为;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25项,例如“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四张清单”中的《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2项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相关违法违法行为。

  “四张清单”中的《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5项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相关违法违法行为以及《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均未标明的广告违法行为。

  “四张清单”中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包括2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相关广告违法行为。

  三、如何保障在基层执法的过程中,“四张清单”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

  答:为保障“四张清单”正确实施,我们对“四张清单”的实施范围、注意事项等提出了七点意见,一并执行:

  1.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闽市监规〔2020〕1号)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概念。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2.明确“四张清单”的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且“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且“没有其他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需要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即“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 依法明确“四张清单”不予适用的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不适用柔性执法“四张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有柔性执法“四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四张清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四张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4. 明确适用“四张清单”的程序、手续。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所列事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格式文书、《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暨施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明市监法〔2019〕148号)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明确适用“四张清单”的配套文书。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用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意见书》《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等柔性执法文书,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

  适用“四张清单”,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7.“四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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