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居民停车不便利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三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特向全市停车场(含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做到“十标清”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载明经营管理者名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收费信息有调整的,应及时变更公示牌。
1. 收费单位要标清。明确公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全称。
2. 定价形式要标清。明确标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可以采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公示牌采取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加以区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要标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示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提供营业执照号、备案号,或批准设立、备案的部门名称等。
4. 收费时段要标清。清晰划分并公示日间、夜间或时段区间及免费时段的具体起止时间。
5. 收费项目要标清。按车型类别(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等)分别公示收费项目。
6. 收费标准要标清。公示不同计价区间的具体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包括单日最高限价。
7. 优惠政策要标清。公示临时停车免费时长、执行公务车辆免费规定及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等。
8. 计费方式要标清。明确按次、按时段或包月等其他方式计费的具体规则。
9. 服务电话要标清。公示停车场服务电话和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10. 服务内容要标清。明确公示停车服务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二、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做到“十不得”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1. 不得违反收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相关规定。
2. 不得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冒用政府定价名义误导消费者。
3. 不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不公示、不更新或公示内容不完整。
4.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其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
5. 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巧立名目收取任何未公示的费用。
6. 不得拒绝出具(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正规票据。
7. 不得拒绝执行优惠政策。应当严格落实法定优惠政策。
8. 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对已公示的价格及优惠活动应当予以兑现。
9. 不得擅自制定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收费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10. 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多收费用。因管理方原因导致计费异常的,不得转嫁给消费者。
三、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照“十标清”“十不得”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现有标价牌内容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内容缺失或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后仍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 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停车场明码标价示例
停车场明码标价示例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停车场明码标价示例
(市场调节价)
说明:
1.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公示牌,可以采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公示牌采取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加以区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示例中并未列明所有情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采用按次计费的计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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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0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