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四批)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时间:2024-12-05 11:50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这一中心,持续推进“铁拳”行动工作,重点打击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坚决落实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紧盯生产销售维修环节,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案件,整治了行业不良风气,现将部分违法违规案例向社会公布如下:

  案例一: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市三元区某车行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9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三明市三元区某车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座椅与产品合格证图例不一致,该车行存在涉嫌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该涉案电动自行车样品交由省质检院检测,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鞍座长度和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从三明市台铃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199Z共计3辆),当事人对上述车辆进行坐垫加长及车尾支架加宽,以上车辆均未售出。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改装涉案电动自行车所用的鞍座及其他配件;2、罚款7134.9元。

  案例二: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田县某车行经营非法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9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田县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的电动车(“台铃”牌8辆,“九号”牌1辆)与产品合格证所示出厂示意简图明显不一致,该车行存在涉嫌经营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从三明台铃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九号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分别购入上述9辆电动车。后又分别向三明台铃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裴秀丽电动摩托车配件销售方购取了电动自行车配件8套、电动摩托车配件1套用于加装、改装上述9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的是美化外观提高舒适性及销量,主要加装了车辆外壳、尾部后备箱、后视镜、外圈保险杠,改装加长了座椅。上述电动自行车均未出售,共计违法经营货值14239元。当事人非法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9辆涉案电动车及配件;2、罚款14239元。

  案例三: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安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0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永安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省质检院工作人员联合对永安市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摆放有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665Z),省质检院工作人员随机对其中一辆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论显示:该样品鞍座长度和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从厂家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时每辆配有大礼包。大礼包配备的配件组装到电动自行车上后会加长鞍座长度和加宽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使电动自行车外观更大方。购进价格1100元/辆,销售价格999元(型号过时了,按处理车降价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198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拆除2辆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的配件,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2辆电动自行车的大礼包配件;2、罚款1998元。

  案例四: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流县龙津某摩托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8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流县龙津某摩托车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3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待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按GB17761-2018标准所示的方法对当事人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经查,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从三明台铃销售公司进购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590元,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3辆涉案电动自行车;2、罚款4600元。

  案例五: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宁县城关某车行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0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宁县城关某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款店内在售的1辆“绿源牌TDT22095Z型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明的样式图明显不一致,该车行存在涉嫌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3年8月6日当事人从建宁县某车行以180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售价2160元/辆。2024年9月初,有消费者来车行要求买一辆能载孩子且有后备箱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为了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并且把库存车卖出去,于是向该消费者推荐了上述电动车,并向该消费者承诺会对该车进行改装让该车符合其要求。事后当事人在上述电动自行车车座底加装车壳、车尾配装后备箱且用长款车座更换了该车原配车座。当事人改装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电动自行车违法加装、改装的配件,恢复出厂原样,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改装、加装涉案电动自行车所用的鞍座、车壳和后备箱;2.罚款2160元。

  案例六: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化县某摩托车配件经营部加装并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6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化县某摩托车配件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店内有3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均超过450mm,初步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7月8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样品车体宽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迎合顾客需求,自行购买踏板后加装在涉案电动自行车前脚踏处,并以1380元/辆的价格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当事人加装并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加装的3副踏板,并处罚款41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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