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三批)
来源: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29 11:48

  2024年,三明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部署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此次选取了查处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的6件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6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建宁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1439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车行内有待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来购买,擅自在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后轮处增加包围并更换了长坐垫,同时加装后货架并在加装的后货架上再加装尾箱,并标价2399元人民币每辆的价格(含电池)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截至目前,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还未售出,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故此本案货值为14394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排水管案

  2024年6月17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排水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排水管465根、罚没款731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PVC-U建筑用排水管(规格ф75×2.3㎜ 4m长/根、ф110×3.2㎜ 4m长/根)的产品密度、拉伸屈服应力均不符合GB /T583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PVC-U建筑用排水管(规格ф75×2.3㎜ 4m长/根、ф110×3.2㎜ 4m长/根)分别是2023年8月10日和2023年11月7日生产的,规格ф75×2.3㎜4m长/根的生产了300根,成本价19元/根,货值金额5700元,销售6根,余294根,售价23元/根,销售额共138元,获利24元;规格ф110×3.2㎜ 4m长/根的生产了221根,成本价38元/根,货值金额8398元,销售50根,余171根,售价42.9/根,销售额共2145元,获利245元。上述两种规格质量不合格的排水管货值金额共计14098元,销售额共计2283元,获利269元。违法所得为269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PVC-U建筑用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安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6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永安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6套鞍座、后轮上方的挡泥板、罚款824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车辆,迎合顾客需求的目的,要求厂方的销售公司另外配套鞍座、后轮上方的挡泥板等配件,将其销售的某品牌TDS2158Z、TDS2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各一辆、TDS2051Z型号电动自行车四辆进行改装,摆放在其经营场所供顾客选择。2024年5月20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的上述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1)TDS2158Z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的车体宽度为490mm,鞍座长度为545mm(技术要求分别为≤450 mm和≤350 mm);(2)TDS2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的鞍座长度为490mm,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为215mm(技术要求分别为≤350 mm和≤175 mm;(3)TDS2051Z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的车体宽度为515mm,鞍座长度为620mm(技术要求分别为≤450 mm和≤350 mm);以上3种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上述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235元/辆、1215元/辆、1198元/辆;上述六辆车辆合计金额7242元。上述车辆尚未销售,其货值金额7242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4年4月份,当事人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采购一辆旧的两轮电动车,当事人未核对合格证与车辆有无不同,未更换电池,就以采购价格1000元销售给顾客叶某。叶某因危险驾驶被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司法鉴定,该辆两轮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特征参数值要求,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其中蓄电池标称电压为60V,时速表显示车速可达33Km/h,而当事人向叶某提供产品合格证载明最高设计车速为25 Km/h ,额定电压为48V。当事人销售上述爱玛两轮电动车的货值金额1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综上,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总货值金额824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永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配件,恢复出厂原样,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市沙县区某中心学校(小学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22日,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三明市沙县区某中心学校(小学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陈醋8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3日,沙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开办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食堂灶台及储物间内发现8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超市购入12瓶“海天陈醋”,每瓶进货单价6.5元,进货总价计78元。该批陈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检查当日,在灶台上发现1瓶开封后的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另外7瓶超过保质期海天陈醋放在该食堂的储物间内。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陈醋生产加工荔枝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案

  2024年4月28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霉变、生虫食品(面干)9公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8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某幼儿园开办的食堂进行开学初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园贮藏室内有霉变、生虫的面干存放,并且厨房的角落处发现蚂蚁窝和蚂蚁聚集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霉变、生虫的食品(面干)进行扣押。经查,上述没收的9公斤的面干是执法人员发现面干霉变、生虫后混装在一袋中的,其中2公斤面干是2023年7月份进货的,当时准备开办暑期班使用的,因暑期班未开办成,所以2公斤面干才存放至秋季开学。幼儿园例行检查时食堂食品操作人员发现面干已霉变、生虫,其准备下班后将面干带回家喂鸡;另外7公斤是2023年9月份进货的,是由某粮油店供货的。这两批面干重量合计9公斤,货值59.13元。

  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面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明溪县某豆腐加工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明溪县某豆腐加工坊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18.45公斤、罚没1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发现一桶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以下简称焦糖色),标示重量24kg,余量18.45kg(含桶重),生产日期在使用过程中部分被划破,标示为202212,保质期为12个月,已开封使用,并且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桶焦糖色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从某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桶,进价100元/桶,合计10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凭证,但未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材料。该桶焦糖色生产日期标示为“202212”,具体生产日期由于被划破无法确定,进货单据上也未体现具体生产日期。当事人将该桶焦糖色用于豆干制作,2023年9月4日购进的焦糖色2024年2月份才开始使用,因平时疏于检查,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现已经过期,截至被查获共用该焦糖色调配过2次,每次调配加工2批豆干,分别于2024年2月25日、22日、28日、3月1日、3月12日各加工豆干15公斤,售价为10元/公斤,均已售出。当事人未制作投料记录和加工记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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