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反垄断典型案例及点评
来源:市工商局 时间:2018-08-10 16:24

   

  在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发布了“十大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执法案件”。这些案件是对十年来反垄断执法成就的重要体现。在与论坛多位发言嘉宾深度交流的基础上,本刊记者对这十大反垄断执法案例及点评进行了梳理。

   

  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查办

   

  本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利乐公司等被处6.67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其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刘单单(网易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利乐案主要涉及到忠诚折扣和适用兜底条款的问题。忠诚折扣并非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为,执法机构并没有纠结于如何将垄断行为套用类型化的行为,而是直接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这种勇于进取的精神突显了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在执法自信方面的提升。

   

  附条件批准陶氏化学与杜邦合并案

  ——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办

   

  本次合并交易额达1300亿美元,是全球农化行业最大的并购案。交易双方共向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申报,我国执法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与欧盟、美国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了多轮深度交流与合作,被誉为“双边合作典范”。

   

  Ninette Doodo(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首先祝贺中国反垄断所取得的成就。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如果案例没有实质性的问题,审查速度就会非常快。但是对于那些复杂的并购,审查时间却很难预测。同时我认为国际合作非常重要,它能够帮助我们确定一个标准,反映中国和其他国家合作的成果。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办

   

  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与当事人共进行28次沟通,当事人最终被处罚款达60.88亿元人民币。该案是目前处罚金额最高、调查难度非常大、影响深远的反垄断大案。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案处罚决定书的结果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案例中承认、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大前提始终得到牢固的遵守,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理念也得到了充分的贯彻。社会福利水平,特别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得到了应有的关照。

   

  12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办

   

  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这个案件非常独特,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层面来说涉及到的群体非常广泛。案例相关的政府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撤销了相应的违法规定,仅此一项可以给全国的房地产建设部门节约成本达53亿之多。该案例向世界表明,中国政府始终坚持由市场对相应的资源进行调配,发挥主导的作用。政府与市场之间界限清晰,有序结合。

   

  上海港、天津港、大连港等港口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办

   

  本案中,涉案企业因收取远高于竞争性国际中转集装箱装卸作业费受到处罚。查处后,有关部门要求全国沿海39个港口对照自查和整改,仅调降装卸作业费一项,每年可降低进出口物流成本约35亿元。

   

  刘单单 :本案启发我们,竞争执法完全能够对行业的不良商业模式起到根本性的矫正效果。案件中,上海、天津这些港口企业实施的限定交易,包括歧视定价、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在当时行业中都是普遍现象。经过此案,监管机构可以说是重新构建了我国港口行业的竞争秩序。

   

  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

  ——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办

   

  本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首个被禁止的并购案件,也是至今唯一被禁止的企业合并案件。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明确将经济学上的挤压效应和传导效应作为作出禁止收购决定的依据写入审查公告。

   

  黄存真(佳利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办公室资深法律顾问):《反垄断法》实施之初,很多国际大企业都期待中国在大型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可以跟随美国和欧盟的步伐,做一个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决定。但是《反垄断法》实施半年,中国的监管机构就禁止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的案件。这使得很多公司认识到每一个司法辖区都有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在考虑交易竞争合规风险的时候,中国的产业、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督机构的意见,变成很多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可忽视的意见。

   

  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案

  ——原商务部反垄断局查办

   

  该案是执法机关首次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交易形成的紧密型联营予以禁止,维护了亚洲——欧洲航线、跨太平洋航线航运市场的竞争性市场结构。

   

  黄存真 :当时该案引发了很多对中国执法机构集中审查管辖权范围的讨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是需要控制权或者是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权利发生变化。本案中,监管部门考虑了合作形式、运营程序、费用分摊等因素,认为这个网络中心是一个紧密型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松散型的联盟。

   

  日本12家汽车零部件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

  ——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查办

   

  该案中,12家日本汽车零配件企业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执法机关纠正了持续时间超过10年的卡特尔。

   

  王健(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该案入选十大有影响力的案件,主要有几个方面原因。一是这是首次适用《反垄断法》查处的国际卡特尔案件。二是本案是第一次在横向垄断案件中适用的宽松政策。三是本案属于恶性程度很高的核心卡特尔的案件。四是反垄断罚款的数额比较高,12家企业共被罚款12亿余人民币。五是重视执法的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

  ——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查办

   

  调查中,执法机关通过查看会议相关文件、销售记录,询问涉案企业、银行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得了中心辐射型协同行为的翔实证据。信雅达案对协同行为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王健 :该案是国内首个在调查过程中,给予被调查企业反垄断处罚的案件。信雅达公司不配合调查,被处以反垄断罚款。这也是首个协同行为垄断案件。案件中,监管部门对于协同行为及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本案是一个行政限定下的垄断协议案件,也是非常典型的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的垄断协议案件。

   

  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案

  ——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查办

   

  该案是首例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决定书中含8组证据、50余份依据,详细地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认定和论证。

   

  刘单单 :本案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案件当中执法机构判断企业行为的反竞争性过程。青阳药业公司在垄断行为实施过程中,有大量的反商业常识的行为,涉案的企业宁可放弃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也要拒绝下游企业的供货要求。当经营者不当使用市场力量的时候,通常他的行为或多或少偏离正常的商业逻辑,也正是这些现象引起了竞争监管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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